兴化破解道交事故救助基金追偿难题
作者:张长桂 束正文 魏 禹 顾新燕 发布时间:2015-03-03 浏览次数:91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011年2月,受江苏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委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唯一指定管理人,在兴化市设立服务网点。至今年1月底,该网点共垫付抢救费、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金额达492.74万元,在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根据相关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款应当在赔偿时优先偿还,但事实并非如此。2012年以来,兴化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共有77起案件当事人向紫金保险道路救助基金兴化受理点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款,共计金额2201953.59元,但仅有21名当事人按判决结果偿还救助金额,返还金额475376.34元(其中司法强制执行全额偿还2名),返还率仅为涉及救助基金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21.59%。救助基金有去无回、追偿难,直接影响到道路救助基金能否健康运行。
以上现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群众认知存在误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规定及当事人的承诺,救助基金垫付款应当在赔偿时优先偿还,但部分申请人却未履行在申请救助基金时返还救助费用的承诺,一些受益人在得到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付救助基金的垫付款,导致垫付的救助基金无法追偿。逃逸案件无法破获。肇事者逃逸后案件因种种原因没能破获,对于该部分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责任人的赔偿,垫付的救助基金也就无法追偿。在我市救助基金受理点垫付的案件中,机动车肇事逃逸接近3成。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责任人偿还基金垫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肇事车辆亦没有保险,无法成功追偿。
针对以上原因,兴化法院多处入手,积极破题。一是严格审查垫付情况。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况,如果存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的,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二是不断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联席会议等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定期报告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协同解决救助基金追偿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三是有力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救助基金的宣传力度,对逃避偿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使用制度、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政务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救助基金的运作,寻求社会各界对救助基金的支持与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