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 鉴定前移一步 诉讼轻松三分
作者:冯 莹 刁志华 于 波 发布时间:2011-10-31 浏览次数:1002
访谈对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培成
对话背景
从2008年4月开始,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陵区人民法院试点诉前鉴定司法改革,并于2009年在全市法院推广。
所谓诉前鉴定,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提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进行鉴定的,依照相关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之后,原告再向法院起诉。
诉前鉴定不仅减少了鉴定手续在诉讼中的流转,有效缩短审理周期,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还为明确争议焦点和诉讼标的、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针对性提供了依据。同类型案件与过去相比,办案时间缩短近50天。
据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以泰州中院的做法为蓝本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并在全省推广。
“180天”引发的思考
法周刊:根据现行法律及证据规则的规定,鉴定申请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泰州法院把司法鉴定程序移至诉前,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培成:诉讼后到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一个期限内,当事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必然使诉讼程序中止,当事人经历漫长的等待,可能造成审判效率上不去、审理天数下不来的尴尬局面。
2008年初,海陵法院通过调研发现,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立案到得出鉴定结论再到法院判决,一整套程序走下来平均要花半年时间,也就是180天。
法周刊:这“180天”引发了法官们怎样的思考?
张培成:这“180天”让法官们陷入思索:如何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以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一个问题,由于在诉讼之前不知道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往往漫天要价,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了案件审理和调解的难度。
如何让当事人从冲动走向理性?我们的思考是,既然问题的焦点是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那么就将司法鉴定从审理中前移至审理前,将鉴定从审理中分离出来。
因此,从2008年4月起,海陵法院开始全面推行诉前鉴定制度。
法律实践具有合理性
法周刊:我国现有的鉴定程序大体遵循着先起诉再鉴定的模式,那么诉前鉴定制度与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冲突?
张培成:诉前鉴定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冲突,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具有合理性。
首先,诉前鉴定与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相符合的,是当事人为起诉所做的准备活动。有些拟起诉的纠纷没有诉前鉴定,证据真伪不能辨别,证据证明力不能预测。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界定,起诉难以进行。
其次,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必然期待获得胜诉,所以他们必须知己知彼,否则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再次,诉前鉴定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便,易于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案件的发生与诉讼的开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由于客观原因,譬如鉴定对象的保存不便、容易变质或者易受损害等原因而急需鉴定。而法律又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取得法官的同意方能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错过最佳鉴定时期,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构建诉前鉴定程序
法周刊:对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诉前司法鉴定?
张培成:在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等类型案件占了一多半,而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及营养期限的鉴定。
泰州法院推行的诉前鉴定制度中,当事人因上述五类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可以在诉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诉前鉴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在立案前经法官释明,上述案件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专业性鉴定结论,并明确该鉴定结论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此基础上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立案。
法周刊:案件没有进入诉讼,诉前鉴定的证据效力怎样认定?会不会引起争议?
张培成:我们在设计诉前鉴定制度时就注意到了诉前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共同选择鉴定机构,这样的程序设计保证了诉前鉴定与诉讼中鉴定具有同等效力。
审判质效提升明显
法周刊:诉前鉴定制度已经实行了三年多,从效果看,是否达到了设计诉前鉴定程序的初衷?
张培成:诉前鉴定制度实行三年多以来,审判质效明显提升,效果比较理想,实现了当事人尽快实现自身权利和法院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双赢局面。
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移,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前心中有数,既提高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使诉讼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审判结果更加令人信服。
2008年当年,泰州法院的诉前鉴定案件是235件,诉前调解结案率达到87%,诉前鉴定的魅力初步显现。
今年上半年,泰州法院共开展诉前鉴定942件,其中诉前调解结案的近800件,调解结案率达到80%以上,远远超出了平均质效指标;即使调解不成的,也能服判息诉。同类型案件与过去相比,办案时间缩短了近50天。
法周刊:诉前鉴定制度处于摸索阶段,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亟待解决,在哪些方面还需完善?
张培成: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让当事人更多地了解我们法院的这一做法,明白诉前鉴定的益处,使涉及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就到法院申请诉前鉴定,知道自己的诉讼标的,不致多交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做到理性诉讼,降低矛盾激化的可能。
当然,如何让被申请人积极配合、双方到场共同选择鉴定机构,亲身感受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如何在鉴定结论作出后,进一步提高诉前调解率,把更多矛盾化解在诉前,将是我们进一步认真研究、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