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1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徐恩朋诉被告新沂市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判败诉。

20031210,原告存放棉花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内的大部分棉花被烧毁。2004813,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损失核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并核定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合计27 000元。此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和核定。200510月,原告以其西邻即被告新沂市气象局院内起火导致其棉花被烧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 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火灾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支持自己主张的举证责任,但诉讼过程中,原告仅举证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而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因而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在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队向原告送达火灾原因认定书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重新认定,应视为其放弃权利,因而该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