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不履行 消费手机被拘留
作者:钱军 何志华 发布时间:2006-12-15 浏览次数:2757
本网南通讯:帮人担保借款38000元,未能按期偿还,但自己照样潇洒地“玩”手机,此后经法院处理仍一拖再拖,有人就这样将自己与主债务人一道“玩”进了拘留所。
2005年11月,家住海安县西场镇迎春村的周冬生向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8000元,王海建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周冬生未能还本付息,王海建亦未主动履行担保义务。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约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周冬生、王海建并未按时履行。为此,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海安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周冬生、王海建又写下约期履行的保证书,但到期后两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冬生、王海建均使用手机,构成高消费,应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据此,海安县法院对借款人周冬生、担保人王海建同时作出了拘留决定。
点评:司法实践中,不少欠债的被执行人往往错误地认为,只要其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对抗法院执行,法院就会拿他没办法。其实,这种观点从法律上完全是站不住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这说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消极对抗执行的,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可以移送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王海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法律上与主债务人实体地位相同,其与主债务人应当不分先后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执行中发现王海建和主债务人周冬生仍在消费手机,至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因而可以认定二人正以消极行为对抗执行,故法院对他们实施拘留处罚,于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