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无安装电梯资质,为赚钱违规“揽活”,农民工受雇危险作业丢掉一只脚,酿成终生残疾。是工伤还是雇员受害人损?法院判决,临时雇主与发包单位连带为巨额赔偿埋单。1214,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结了该案,被告张某与南通某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9702.27元。

被告张某是南通市区一家个体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老板,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电梯的租赁业务。20058月,被告南通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苏州某工业园区因承建建筑工程项目,急需要租赁施工电梯。获取该业务信息的张某很快与被告公司洽谈成功。张某通过转租形式为工地按时完成了租赁电梯安装。合同履行结束后,因工程需要被告公司工地项目部自有的1台备用电梯也需投入使用。张某虽知道自己没有安装资质,但为了赚钱,私自召集了几名农民工,违规揽下了此项业务。没想到,电梯安装调试时接触器烧坏,导致电梯突然冲顶,原告唐某的右脚不幸被电梯吊笼的齿轮轧断。事故发生后,唐某被紧急送苏州某医院抢救,但因伤势太重,落下终生7级伤残,生活困难。

治疗期间,唐某近十万元医疗费都是由二被告出资垫付的。治疗终结后,为该事故究竟是工伤还是雇员受害人损性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唐某之间属于临时雇佣关系,不存在长期劳动关系,故认定本案属于雇员受害赔偿;被告南通某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张某无资质仍发包其安装电梯,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连带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