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食客高某一日与友到餐馆饮酒,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却因与店老板一语不睦发生纷争被殴,住院治疗二十余天,20061127,徐州市泉山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高某因酒后滋事被判自担部分损失。

高某系一名无业人员,2005823日晚7左右,其与朋友郝某等人相约至张明经营的明园菜馆就餐,至11时左右四人共喝了20余瓶啤酒。结账时,高某等人嫌啤酒价格贵,要求将啤酒瓶带走,在张明按其要求用口袋将啤酒瓶打包后,高某又说不要了,继而提出所点菜中的“清炖鱼头”上的是菜豆腐鱼头,双方遂发生吵打,高某被在饭店帮忙的张岭用“马扎”打伤,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头皮下挫裂伤,共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18196.9元。

法院认为,高某与其友到被告张明经营的饭就餐,对被告供应的酒水价格、饭菜质量问题,应冷静协商解决,或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其采取吵骂的方式明显不当,故应对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张岭系张明之帮工,张岭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将高某打伤,张明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张岭帮工,故张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张岭赔偿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20239.92元,张明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