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滋事被殴 自担部分责任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6-12-19 浏览次数:2336
本网徐州讯:食客高某一日与友到餐馆饮酒,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却因与店老板一语不睦发生纷争被殴,住院治疗二十余天,
高某系一名无业人员,
法院认为,高某与其友到被告张明经营的饭就餐,对被告供应的酒水价格、饭菜质量问题,应冷静协商解决,或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其采取吵骂的方式明显不当,故应对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张岭系张明之帮工,张岭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将高某打伤,张明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张岭帮工,故张明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张岭赔偿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20239.92元,张明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