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年逾五旬的江苏沭阳县村民黄某某,因身体不适来到本县城某医院就诊,该医院医生在未确认情况下即对黄女行胃切除和阑尾切除手术,出院后不仅身体不见好转,反而引发一场赔偿官司。该医院被判决赔偿黄女各种费用94562.3元,还承担了4600元的诉讼费。

200548,黄女因身体不适到该医院住院治疗,被初诊断为贲门占位?同年411日,该医院对黄女实施了胃大部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同年427日黄女出院,黄女出院后病情未见好转。2006711,黄女到南京军区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贲门失弛缓症?胃大部切除术后,吻合口炎。2006724,黄女入住南京军区总医院,被诊断为:胃大部切除术后,贲门失弛缓症,同年85日黄女出院。黄女共支出医疗费13536.7元。随后,黄女即要求该医院赔偿有关损失,该医院拒不承担责任。2006824,黄女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医生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1027,宿迁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分析意见:1、医方存在以下过失:(1)医方对患者未作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贲门占位无依据。(2)医方没有诊断出患者的原发病(贲门失驰缓症)。(3)医方对患者行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无手术指征,违反医疗原则。(4)医方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切除阑尾,违反医疗原则。2、患者远端胃大部切除与医方医疗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3、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对该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该医院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并向法庭表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黄女的要求数额过高,请求酌情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黄女到该医院就医,该医院未对黄女进行相关辅助检查,未能诊断出黄女的原发病,对黄女进行胃大部切除与该医院医疗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院对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黄女要求被告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