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1219,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海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海生系河北人,大学文化,现在苏州一家电脑公司工作。2000年曾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三年,但不思悔改。2005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海生在家中的电脑上登陆法轮功网站下载宣传资料后打印77份,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内散发27份,其余50份交给另一痴迷者李某(另案处理)。20066月,又下载三份资料转交给李某。该宣传资料散发后被小区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迅速出动,将所散发资料全部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生散发的宣传品经鉴定系法轮功宣传品,而且其曾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劳动教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应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