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被告人周某、杨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颜某、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62月,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村民张耀峰以8000元的价格将其注册成立的“耀峰装卸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周某等人经营。后被告人杨某、颜某将其承包的村劳服公司同装卸公司合并,和被告人周某等人合伙经营,主要承接滨海化工园区北区内的人工装卸业务,从工人装卸费中收取提成。后因化工园区北区在建的黄海北路工程多为自卸车卸货,不需人工装卸,装卸公司收不到装卸费。被告人周某等人便商定,先由被告人徐某带人拦车闹事,阻扰施工作业,再由被告人周某、杨某、颜某出面向运输方索要管理费,并允诺去拦车闹事的人员每人每天给30元工资。后被告人周某、徐某便多次纠集人员拦车闹事,向运输方索要管理费,在化工园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滨海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被告多次纠集多人采用强行拦车闹事,阻拦下货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应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