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校园不仅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地方,也是学生们运动、锻炼的场所。然而体育运动总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12月18日,南通市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踢足球引发的诉讼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原告岑某的损失58370.66元,由被告朱某补偿原告18000元。扣除原告向被告预借的2000元,被告朱某还应补偿给原告16000元。如被告无力支付该款,则由被告朱某的父母支付。二、驳回原告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岑某是海门市悦来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2005621下午,在第四节自由活动课上,岑某与朱某等同班同学向体育老师借了足球,在学校操场一起参加了足球活动。在踢球过程中, 岑某当守门员,朱某是对方的前锋。大概踢到半节课时朱某接队友传球后直接射门,与守门的岑某发生相撞,朱某的膝盖抵到岑某的腹部,岑当即感觉肚子疼痛不已,随即在旁休息,后回到宿舍后感觉肚子越来越疼。当晚,岑某到教室上夜修课时,老师发现他面色非常难看,经校医检查建议去医院治疗,班主任老师随即将岑某送到海门市悦来医院。经查,岑某系腹部外伤,左肾破裂,并在该院进行了左肾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朱某的父母以出借的名义支付给岑某2000元。为了追偿踢球致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今年1010日,岑某一纸诉状将踢伤自己的同学朱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和学校连带赔偿损失60227元。

经过庭审调查,原告岑某踢球致伤所造成的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8370.66元。在法庭上,被告朱某认为,足球活动具有风险性,原告明知有危险性还参加,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责任,被告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海门市悦来中学认为,事故发生在自由活动课时间,教师没有随班指导的职责。原告受伤系与守门员合理冲撞引起,学校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剧烈运动,具有危险性。被告朱某的射门行为与原告的守门行为都是正当的竞技行为和应尽的职责,因此,他们在射门过程中相撞致原告受伤,实际上是危险性的足球运动本身所带来的。他们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在主观上也没有过错。而且,高中二年级学生已接近成年,有相当的认知和自立能力,而学校为学生设立自由活动课,也是为了为学生创造一个“生动活泼”的学习环境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这并没有不当之处。因此,我们不能苛求老师在学生自由活动时全程监控学生,在被告朱某射门和原告守门的刹那间阻止和隔开他们。否则,则与我们的教育精神、体育精神相违背。因此,学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所以本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的损失由原告一人独自承担,这也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原告的损失应按照公平责任由被告予以适当补偿;由于学校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故公平责任对学校并不适用。原告起诉的用血保证金,不属医疗费用,而且,在尽了献血义务后,医疗机构也可退给原告,故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原告起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遂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