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办理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告知义务,后投保人酒后驾车肇事将人撞死,车辆受损,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221,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8413元。

2006611,李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龚某驾驶的农用运输四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部门检测在李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即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龚某不负责任。另查明,李某在南通市新车共保中心设在启东市车辆管理所内的窗口投保,并由车管所的窗口工作人员完成李某的投保手续。李某认为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对李某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只是说明的形式不同而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明确告知义务。根据庭审查明,在李某的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未曾与其谋面,当然也谈不上尽明确的口头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虽有重要提示:“请投保人详细阅读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内容,但该重要提示只是保险公司单方格式条款所列,投保人李某未在上面签名,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保单所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