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尽告知义务 酒后肇事仍获赔偿
作者:吴亮亮 吴斌 发布时间:2006-12-21 浏览次数:2642
本网南通讯:在办理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告知义务,后投保人酒后驾车肇事将人撞死,车辆受损,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明确告知义务。根据庭审查明,在李某的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未曾与其谋面,当然也谈不上尽明确的口头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虽有重要提示:“请投保人详细阅读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内容,但该重要提示只是保险公司单方格式条款所列,投保人李某未在上面签名,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保单所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