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当两车险些相撞后,双方非但不珍惜幸运之神的眷顾,反而相互辱骂以致大打出手,并致一方受重伤,结果没成为肇事司机却成为伤人凶手。1221,被告人杨某、倪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均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928上午10时许,杨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骑车斜穿公路的被害人黄某险些发生碰撞,因而发生互相辱骂,杨某与乘坐该车的倪某遂先后下车对黄某拳打脚踢,致黄某头皮外伤、脾破裂。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脾脏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倪某为发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另外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对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已足额赔偿,有悔罪表现,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故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