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依法审结今年第四起盗窃汽车大案
作者:仲苑 邢尔 发布时间:2006-12-21 浏览次数:3091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邵长海、李茂青时分时合,在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窃得各种型号货车11辆,价值人民币170多万元。被告人姚子义在明知一辆“东风”牌自卸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代为销售,从中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长海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茂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子义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邵长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茂青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姚子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