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家庭暴力
作者:龚建辉 潘小建 发布时间:2006-12-22 浏览次数:3564
家庭原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中国两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虽然,与美国80%妇女遭受丈夫暴力相比,中国的比例并不高,但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总数还是相当惊人的。1如今在中国家庭暴力有增多的趋势,因为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和人身伤害事件也日益增多。我们都知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却严重的侵扰着家庭的安宁和稳定,并且使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工作。
家庭暴力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弱势群体。本来是最亲的人,但由于施暴者的行为使他们成为受伤害最深的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对人身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不仅造成了一个个家庭悲剧的上演,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间一方侵害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它被视为社会的“毒瘤”,不仅危害个人、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家中女孩子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如非洲的割礼)、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在我国,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作出权威的解释。新《婚姻法》也只是明确了“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几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而我国对这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滞后,目前还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而在一些地方人大却先行一步,制定出台了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如湖南长沙、陕西西安、浙江湖州、江苏常州等。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虽然湖南的决议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是很精确。例如它没有规定经济方面的暴力,没有将未婚伴侣以及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相比较新婚姻法的点到为止,它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在2005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向大建议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从有关部门获悉,《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出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家庭暴力采纳了联合国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1、女性犯罪多数缘于家庭暴力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近期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安危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等等。这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显示出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26岁的施敏,1993年怀着身孕被拐卖到江苏南通,买她的“丈夫”为了防止她逃跑,想把她打残。她身上、腿上均伤痕累累,疤印触目,这都是她“丈夫”用刀划、用开水烫的结果。最后一次,“丈夫”打她时,竟然甚至企图强奸她的女儿,施敏实在忍无可忍,愤而将丈夫掐死。39岁的王莉,自从25岁结婚后,就因生活琐事长期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和虐待,有病也不给治。娘家人劝其离婚,她却觉得离婚太丢脸,同时也舍不得孩子,虽然恨丈夫恨得咬牙切齿,却因丈夫的强悍,无力与之抗争。日积月累,她终于无法再忍受,为报复丈夫,她竟然亲手掐死了自己的儿子。
在问卷中,50%的受虐女性曾迫切地希望离婚,但却没有如愿。有23.6%的受虐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15.61%采取不答理或虽然答理但却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以上调查结果充分显示,女性犯罪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家庭暴力已成为诱发女性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
2、青少年犯罪多数缘于家庭暴力
前面我们也已经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那么当然包括青少年。根据统计75%成年后具有暴力倾向的人在其童年时代多有过家庭暴力的侵犯。他们或者亲眼看见父母的暴力行为,或者亲身被其父母暴力相向。在他们年幼的时候由于他们没有抵抗能力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忍受,但这种暴力的阴影将渐渐深植在他们的心中。一旦他们有了反抗能力他们也会选择暴力。
由于这种孩子多数生活在缺少亲情的家庭中,所以他们将比一般的孩子过早的接触社会,由于他们过早的接触社会也使的他们更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因素所感染或侵害。加之他们大多性格叛逆,对他人对社会的不信任感以及冷漠感,所以他们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大有人在。更加可悲的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结婚后多数会将这种家庭暴力的传统延续到他们将来的家庭生活中,使得悲剧一再的上演下去。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仅存在于家庭层面而导致家庭悲剧的发生,更深层次上,他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性??女性、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甚至于一种暴力的延续。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态及其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态
从以上国内外立法中对于家庭暴力内涵的解释中我们大致可以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态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归结: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夫妻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成员之间。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言语的。具体表现形态包括: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如对女婴、残疾儿童的溺、弃、残害,对老人、妇女的打骂虐待甚至杀害。
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的体罚、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的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也就是所谓的冷暴力。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妇女的离婚等。
5、侵害性权利的暴力。这里保护的性权利主要是指家庭中妻子和其他女性成员的性权利。由于人们的传统观念对于婚内强奸问题,一直是避而不谈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女性文化素质、社会地位的提高,对于婚内强奸,女性的态度正在发生转变。这不在是一个需要粉饰或隐瞒的问题,女性要保护自己,只有正视这个问题,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最终摆脱这个阴影。至于家中的男性对其他女性的性侵犯,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强奸罪。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暴力。暴力对象一般为已婚妇女,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主要表现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观的作用下,对不生育或者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刁难或施以暴力。
横观全世界家庭暴力的相关数据,我们发现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并不因为国家或家庭的贫富、种族、民族、阶级、宗教信仰、文化传统、职业或文化水平的差异而不同。纵观古今,无论是现在或是过去,无论是平时或是战时,家庭暴力的问题不会因为特殊的原因而有所间断。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的呢?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和家庭的因素,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探讨其成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家庭暴力,对拥有传统男尊女卑文化的中国社会来说,是古老又普遍的社会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两性的社会行为有双重的标准。“男尊女卑、男强女弱”外,女人对贞操的坚持也使得女性自己不敢毅然离开对她们施虐的丈夫。8故此,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隐藏而普遍长久的家庭问题,无数的女性在黑暗中默默悲泣,非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不会把问题暴露出来。
2、法律制度因素的影响
尽管家庭暴力由来已久,但由于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才逐步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各国对于女性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出现的相对过晚。如在加拿大,直到1929年女性才被宣布为法律上的人,在魁北克省,1940年妇女才被授予投票权,1968年肉体和精神上的虐待才被承认为离婚的理由之一。1983年刑法中才有男人被指控强奸其妻子的条款。11所以,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没有其他古老的民法、刑法那样深刻。
即使是现在,我国的立法还是很不完善。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 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特别是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严重缺乏或不够具体,致使在处理案件时无法可依;同时,执法力度不够,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多属不告不理,有的则是告而不理或理而不力;加之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广泛深入,法律赋予受害妇女程序上的权利还是不够充分,使其在受到家庭暴力时缺乏应有的救济途径。
对于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一方的心理分析,我认为之所以这些受虐的妇女还要继续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里,关键是因为她们的自信心被暴力所摧毁了。有调查表明,被动接受和麻木不仁是受虐妻子的典型特征。妇女挨打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挨打时,她们感到吃惊,竭力躲闪;然后感到恐惧,竭力讨好丈夫;最后感到抑郁,躲到一边自责。一旦挨打成为习惯,其后果就可能导致丧生。
三、治理家庭暴力的五大难题
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因而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必然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在现行制度架构中治理家庭暴力尚有以下难题:
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将其说成“无情无义”、“想让孩子父亲蹲监狱”、“简直坏透了”等。这种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12
2、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由于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死,很难管”,因此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在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的犯罪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当然,这体现了自古就有的“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的格言。但是,法律的这一规定一方面限制了受害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范围,另一方面又使得受害人必须承担诉讼职能,从而忽视了国家应对此承担的义务,所以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正。同时,刑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承认“婚内强奸”,有人甚至认为合法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因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只有在非法婚姻关系或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经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原,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才可构成强奸罪。而且在实践中认定此类罪,与普通强奸案件也有很大的区别,总之对于“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犯罪在刑事上认定难,处罚难。
4、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难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因此婚内赔偿不再受到质疑,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救济难
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以上分析,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家庭暴力问题不在是一个单一的社会问题,要治理家庭暴力需要做的事情很多。
四、治理家庭暴力的五大方案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公民对家庭暴力的正确观念
家庭暴力的问题错综复杂,即使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也无法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在我国社会,除了立法以外,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态度,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现象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温情的幌子肆意横行,这恰恰导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取证难,调查难。所以,要治理家庭暴力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社会也因该组织和资助宣传运动以及教育和培训方案,使得男孩、女孩、男人、妇女都能敏锐地感知到在家庭、社会上的暴力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有害影响,让他们知道这不是家务事,这是犯罪。当然,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是通过非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同时,要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法、守法。通过法律宣传,尤其是人权宣传,教育公民树立“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家庭领域的合法权利。同时,通过人权宣传易于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努力。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共同为维护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贡献。
2、针对鉴定难,导入医疗介入制度
针对公安机关缺乏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以致鉴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让医院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之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医院和反家暴有什么联系?” 全国首家也是惟一一家反家暴介入医院铁营医院的常务副院长认为医务人员在反家庭暴力上有更多的“优势”:医务人员可能是第一个接待受害妇女的人,可能是第一个倾听受害妇女倾诉的人,可能是第一个给受害妇女提供信息支持的人,也是帮助受害妇女摆脱困境的人。
以往医疗机构的模式多是纯医学模式,也就是医院只负责治病救人,但是现在医疗机构的模式正在向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转变。医务人员以往是“只看病,不看人”,现在他们要以病人为中心,不仅要医治好生理疾病,还要帮助患者提高生活质量,参与社会、融入社会。而医疗系统反对家庭暴力无疑是促进了医学模式的转换。医疗介入制度也转变了医生的态度,使得他们的社会意识增强了。如果病人摔伤了,以往他们就按摔伤治疗,但是现在他们会考虑病人的摔伤是不是正常的摔伤,如果不是,这背后是不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就连挂号的工作人员,见到“青一块、紫一块”的病人,也会“介入”,如果病人确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那么他们就会启动医疗介入。
那么到底怎样启动医疗介入制度呢?医生到底怎样介入家庭暴力?如果遇到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医生会把受害妇女请到这里,在治病的同时,还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派出所和妇联直接联系。这样尽力形成由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以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一个“反家庭暴力网”,由此来控制家庭暴力。这样一条龙的整套服务可以使警察介入的弊端降到最低。也使受害者可以更多的掌握自己的受害证据,为以后进入司法程序作好充分的准备。
3、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
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则比较原则化,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制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虽然《婚姻法》在修正之后增加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规定比较原则化,则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多数构成刑事处罚,司法实践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依据不足,所以应出台一部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而且,制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是旅行国际公约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我国是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应履行国际义务,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制定法律,保护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我国应当将消除家庭暴力的饿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
家庭暴力应当是一部社会法,应当比现有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社会法更具操作性,应当规定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门机构及公安、教育、行政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家庭暴力职责及程序;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诉站、预防、和咨询中心、庇护机构、医疗人员等的社会救助职责。
4、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可获精神赔偿,并规定赔偿范围
针对新《婚姻法》受害妇女请求精神赔偿困难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婚内赔偿已经不在受到质疑。但因为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家庭暴力可以寻求精神赔偿,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和婚内强奸问题,在寻求精神赔偿时困难重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才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但这样的规定便给家庭暴力的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像家庭暴力中的一些精神暴力问题,有些并不能上升到刑法领域的虐待罪,但确实给受害一方带来深刻的精神伤害这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并规定赔偿的范围,这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一大帮助,同时也对施暴者有所节制和制裁。又或许像婚内强奸问题,虽然“贞操权”、“精神上的安宁”等至今尚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但其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笔者认为是可以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5、创立妇女联合自救组织,建立庇护所
针对现行法律救助不及时的问题,笔者认为:
(1)创立妇女联合自救组织
这些天,如东县城的王大妈脸上难得地挂上了笑容,挨了丈夫几十年打的她有了一个新的去处,从3月底以来,她几乎每天都要到
“受虐妇女支持小组”是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资助的一个反家暴项目,它主要是帮助遭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建立起一个可以互相支持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受害妇女可以获得专门为她们设计的培训,获得心理的支持和感情的慰藉,学会摆脱暴力的自救方法,并通过小组的支持和帮助,焕发出自己潜在的能力和她们反抗家庭暴力的决心。“受虐妇女支持小组”已经在如东县有了几个月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小组成员积极参加专门为她们设计的参与式培训,现在她们初步形成了相互支持的网络,小组成员之间一人有困难,大家互相帮助想办法解决。支持小组集体活动时,大家畅所欲言,她们说:“到了这里就像到了娘家,希望能多参加小组的活动。”
“受虐妇女支持小组”项目马上要在北京市内组建一个小组,这是反家暴过程中一个新的尝试,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不仅关注改善社会的大环境,也更多地直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小组将更注重专业性的培训,小组成员间分享经验,互相支持,共同面对家庭暴力。
(2)可以考虑建立庇护所
庇护所虽然是一个临时救助机构,但它毕竟为逃避险境的妇女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栖身之所。在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就有了被殴打妇女收容中心。总结一下,加拿大的收容中心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隐蔽:收容中心一般都在居民区中,建筑与周围的居民与所没有区别,而且不挂牌,这既不影响周围居民也有利于安全。②方便:收容中心的电话都印在当地的电话簿首页,受害妇女只要拨通电话就有专人来接。③周到:收容中心的设施较为齐备,从家庭用品到个人生活用品都很齐全,充分考虑到受害妇女仓促出逃情况下的特殊需要,而且为孩子也准备了玩具和活动场所。④广泛:参与收容中心工作的人员广泛,由社区工人、警察、医生、司机、邮递员、律师等各方面人员。14可以看出,加拿大对于避难场所的考虑已经相当成熟,我国由于生活水平的差异,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其中隐蔽、方便、广泛三个优点还是可以做到的。
总之,要对抗古老而隐藏的家庭暴力问题,法律手段无疑是直接有效的治标手段。然而从长远来看,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例如法律与教育、知法、社会工作的配合,唯有如此,才是长远解决家庭暴力的正确大方向。
家庭暴力的问题错综复杂。即使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还是无法很好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利用众多的社区资源。因此遏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教育、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除了立法外,对于我国社会来说,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要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惩罚。家庭不能成为法律的禁区。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