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尚未实施 养路费能否征收-首例征收养路费行政诉讼二审落槌
作者:肖天存 王碧野 发布时间:2006-12-25 浏览次数:3418
本网常州讯:修改后的《公路法》规定实施“费改税”后,征收养路费问题一直是市民争议的焦点。
本案上诉人章某系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12月,章某购买了一辆起亚YQZ7162型轿车,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其收取了2005年至2006年12月的公路养路费计1560元。章某不服,于
章某上诉称,现行《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仅授权国务院就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而不是授权其对继续征收养路费作出实施办法和步骤规定,故国务院随后出台的要求继续征收养路费的2号和34号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公路法》,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据此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辩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以直接修改《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形式废止养路费的征收,而是将“费改税”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步骤授权给国务院作出规定。国务院颁布的2号和34号规范性是合法有效的,其中34号文件规定废除养路费的征收是在开征燃油税后,开征燃油税之前仍应征收养路费。
常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现行《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据此,不管是以缴纳养路费的形式还是纳税的形式,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国家缴纳公路养护费用是上述法规和法律的立法本意。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征税实施办法和步骤,国务院也拟将以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但在我国有关燃油税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要求继续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2号和34号规范性文件既符合《公路法》立法原意,又顺应了我国目前征收公路养护费用的实际情况。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据此向章某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