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案件,三被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被告均已而暮之年,被判刑后追悔莫及。

1998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李某出售二硫化碳给新沂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时任一乡镇化工厂厂长,为利民公司加工产品,二被告人均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利民公司。经李某与被告人张某联系后,张某带李、刘到广东通过方某(另案处理)为刘某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51.2万元,税款22万元。后张某单独又让方某为李某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80万元,税款41万元。此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交利民公司并抵扣税款27万元。

1998年至2001年间李某因出售二硫化碳给利民公司还虚开河北、天津等地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448万元,税款65万元。提供给新沂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并已抵扣税款39万元。

案发后,三被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利民化工公司所抵扣的税款49万元已被税务机关查处而补缴,并被罚款630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李某、张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刘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李某在案发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给予减轻处罚;被告张某能够投案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给予减轻处罚;被告刘某为集体利益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查处而补缴,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