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倍受社会关注的利用撬汽车牌照的手段来索要钱财一案,近日在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6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与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已行政拘留)、居某(未归案)三人计议利用撬汽车牌照的手段,敲诈车主将钱汇入他们指定的帐号,被告人刘某为躲避公安机关侦察而以唐俊德名义在建湖县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卡,该卡在此期间共有41笔共计7500元款项汇进。案发后,侦查机关找到34名被害人,其中有21人向被告人刘某指定的帐号共汇了人民币3900元,其余13人未汇。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