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承包地岂能非法发包给他人进行非农业经营
作者:阚宏波 史玉玉 发布时间:2006-12-27 浏览次数:2765
本网徐州讯:新沂市窑湾镇某村委会将村民的承包地收回发包给苗某进行非农业经营,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该村二组村民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和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苗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将承包土地恢复到耕地状态。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案件,判令被告与苗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将村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
新沂市窑湾镇某村南湖的秧田地原系该村二组村民的家庭承包土地。1997年,被告因建设液化气站需要占用土地,同二组组长签订协议,收回南湖秧田地约1.8亩用于建设液化气站,并自每年作价1200元进行补偿。协议签订后,村委会进行了液化气站的相关建设,后将气站转包给苗某经营,由苗某用作经营溜冰的场所;近两年,由于国家调整农业税政策,村民们种地积极性高涨,看到自家原有的承包地上结不出果实,却被当做娱乐的场所,村民们实在看不过去,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家的权益。
被告村委会在法庭上辩称,该土地已被征用,且每年已返还二组1200元补偿金,村委会与苗某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组村民因家庭承包与村委会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村民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将村民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给苗某从事非农业建设,其行为侵害了村民的财产权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