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收购赃物已两次被法院判刑,却没有接受教训,又生邪念,第三次收购赃物,结果再次获刑。被告人高某犯收购赃物罪,一审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510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等几人驾驶机动三轮车至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学门口,窃得某市政公司放在该处的钢筋网9块,后将钢筋网卖给高某,高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30元价格收购。经鉴定,被盗的9块钢筋网价值1917元。采取同样手段,200510月期间,高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三次收购赵某等人盗窃来的钢筋网、电缆线等物,共计价值336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收购赃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高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