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案。被告人颜某与姜某、张某结伙盗窃多起,纷纷获刑并处罚金。

200631311,颜某与姜某、张某结伙在本市新安镇境内,采用撬别车锁等手段,分别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170元。2006331上午,颜某与姜某、张某再次结伙作案。正当他们在本市某小区院内撬盗摩托车时被群众发现,颜某为抗拒抓捕,持匕首威胁恐吓抓捕群众,并持砖头殴打该摩托车的车主,后跳进附近河内欲渡河逃跑,被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颜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颜丙房应予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