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昨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幼儿园在用校车送幼儿回家途中碰伤身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夫妇用车接送幼儿就应当谨慎顾及幼儿的安全,但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疏于管理和保护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王某夫妇赔偿原告17万余元。

王某夫妇租用房子经营幼儿园,200691,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天下午,王某用车送幼儿放学回家,因路况不好,车辆急转弯,造成车与左侧路边一棵树相刮,而左侧的车窗没有关上,致使幼儿李某头部与树相挤,受到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歇业等待有关部门的处理。原告方认为,王某夫妇疏于管理和照顾,没有谨慎的顾及幼儿的安全,致使幼儿碰伤死亡,其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夫妇经营的幼儿园虽然取得了社会办学许可证,但该幼儿园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王某夫妇承诺用车接送幼儿,但没有尽到管理与保护的责任,这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目前许多民办幼儿园虽然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但场地、设备简陋,大多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多为家庭式经营,幼儿园实为空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受害方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而且有的幼儿园为了吸引生源,承诺专车接送,但人多车少,严重超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在颁发办学许可证时应严格举办方的办学条件,在平时应加强监督与管理,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一定从严处理,杜绝隐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