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二三事
作者:华建文 发布时间:2006-12-30 浏览次数:402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能停留在认识上,也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融入办案实践。”这是沧浪法院王泳生院长在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伊始对全院干警提出的要求。近日,记者深入该法院对法治理念教育情况进行采访,作为全国“人民满意好法院”,记者在该院的所见所闻感触颇深。
服务大局 妥善执行百名员工工资
在苏州,很多人都知道某电器厂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这是一家国有老企业。自2000年来,该厂拖欠职工工资、退休养老保险金、医疗费用等250万元。数百名职工到处集访。经疏导,职工们要劳动仲裁机关评理仲裁,仲裁决定生效后,向沧浪法院申请执行。
苏州沧浪法院成立了专案执行小组。经查,电器厂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厂在新区有一
那天,记者在沧浪法院为电器厂职工兑现执行款的现场看到,数百名职工从法官手中领到钱后哽咽不已:“元旦前夕拿到这笔钱,对我们拖儿带老的家庭来说是太金贵了。”
分管执行庭的任路平副院长感言,“民间矛盾与纠纷的多发,如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仅使百姓深陷困扰,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工作就是要服务大局。为劳动者讨工资,我们责无旁贷”
司法为民 诉调对接化解矛盾
这是一起相邻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当事人王某和钱某系上下楼的邻居,因漏水两家人多年积怨,经常发生口角。2004年10月份双方争执中,王某将钱某打伤,为此闹上法庭。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刻联系了当地的人民调解员,由于人民调解员对双方的情况知根知底,配合法官几次三番入情入理地劝导,慢慢解开了两家人之间的疙瘩。案件到法院15天后,住在楼上的王某主动叫来了工程队,解决了卫生间漏水问题,原告钱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都表示今后一定处好邻里关系,和睦相处。一起应相邻纠纷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短短10几天就得到了妥善了结。
苏州沧浪区地处老城区,人口密度比较高,辖区民事纠纷呈现逐年增多特征,沧浪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坚持判决与调解并重、调解优先的原则,提出了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委托调解、社会参与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工作,构筑起具有独特价值功能和优势的民事诉讼调解体系。
2006年共调解解决民事案件1000余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0%。由于有效地发挥了调解职能,沧浪法院的审判工作呈现出以调解为基础的“两高、两低、两好”的良性互动格局。“两高”即调解率高,判决案件的服判息诉率高。“两低”即上诉率低,申诉率低。“两好”即调判有机结合,案件质量好,社会效果好。
公平正义 保护外来人员的法律“市民待遇”
该起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朱某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小美的母亲??外地来苏打工的杨女士就此和朱某打上了官司。
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就是那两万多残疾赔偿金,原告杨女士认为女儿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残疾赔偿金的衡量标准应该是苏州的生活水平,而被告则认为,杨女士身上只持有暂住证,并不能证明她们一家长期住在苏州,所以残疾赔偿金衡量标准只应该按照杨女士老家的标准。而这一标准是远远低于杨女士开头提出的赔偿金额。
最后法院审判认为,小美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按照苏州市城镇标准衡量其残疾赔偿金,依法赔偿小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杂项共计40853元。
苏州外来人口数量近年来大幅度上升,沧浪法院辖区内外来人员数量已经达到30%的比例。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上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观念越来越显得过时,给予每一个外来人员以“市民待遇”是法院审判的责任。为了能够进一步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此今年审判委员会专门讨论后,明确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涉及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审判人员对来苏州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全部按照苏州的标准进行判决赔偿。充分体现了审判的平等性,给外来人员在法律上享受“市民待遇”。今年以来已经处理此类案件25件,全部适用统一的苏州标准。
“法律是砝码,法官是天平,称量出的应是公平正义!”这是陈晓苏院长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诠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