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江苏省吴江市法院“加大四个力度”保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成果颇显。

  10月15日,记者收到了江苏省吴江市的9家小型微型企业联名写来并盖有公章的信函。记者认为此信反映的情况切中时弊,对影响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为此,记者17日赶赴吴江作进一步采访。

  9家小企业的联名信

  记者收到的这封盖有吴江丰顺铜业有限公司、吴江市金龙复合材料厂、吴江中远电工有限公司等9家小企业公章的来信,披露了杨某以诉讼为手段,在吴江市专门选取用工不够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以跳槽为载体,不断变更工作单位,频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谋取不当利益。

  赶到吴江法院,院长金玉平、民一庭庭长柳献东、法官邵晓波接待了记者。今年7月,该院民一庭审理并调解了4起劳资纠纷案件。

  据介绍,今年1月,杨某等4人来法院诉称,2010年3月,通过社会招工4人进入了吴江丰顺铜业有限公司打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实行8小时工作制,加班费另行支付。公司实行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然而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领取4月工资时,他们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公司没有支付。

  2010年9月5日,因再次向公司主张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遭拒,他们离开了公司,并于9月1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9000元,工作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15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共计25000元。

  因仲裁委超期未裁决,杨某等人要求终结审理,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他们事先取得的单位考勤卡、车间生产日报表、用手机拍摄的8、9月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对此,吴江丰顺铜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诚,公司的确没有与杨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公司刚成立,规模较小,急于生产,便先向社会招用一批有经验的工人来做,当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

  当初杨某等人是自动离开公司的,由于当时公司一位员工患了传染性疾病,杨某等人借口传染提出离职,公司与其已结算清楚,故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蹊跷的系列诉讼

  吴江丰顺铜业有限公司的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气愤地向记者介绍说,杨某等4人已不是第一次提起类似的劳动争议诉讼,2009年4月杨某便以公民身份代理劳动者叶某起诉吴江市金龙复合材料厂,要求支付加班费等各项损失近4万元。2010年3月杨某又以公民身份代理劳动者田某起诉浙江省湖州亚威木业有限公司,主张工作6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6559元、加班加点工资14000元、经济补偿金743元。杨某等人的行为涉及吴江市七都镇、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等大批小型微型企业。

  采访中,吴江市华盛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吴江中远电工有限公司、吴江众欣电工材料厂、吴江兴胜金属拉丝厂、吴江丰顺铜业有限公司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有关人员向记者述说了同样的遭遇。

  柳献东向记者介绍了杨某等4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今年7月,杨某等4起案件审理后,双方当事人经法官主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丰顺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分别支付4名案件当事人每人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一倍已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合计赔偿每位劳动者12000元。柳献东说,如判决,企业就要支付每人近2万元。

  法院的应对之策

  针对在办案中反映出的这一反常现象,院长金玉平分析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中小企业在经营与用工上的不规范,出现漏洞,让人钻了空子,付出了代价;二是因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是弱势群体,法律对劳动者有倾向性保护,这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诉讼权利,并诱导其他劳动者共同诉讼,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三是诉讼成本与可能获得的利益差距较大。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出台后,每一劳动争议案件仅收取5至10元的诉讼费用,导致少数劳动者少协商、多起诉,他们工作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等收集证据后,利用投诉或诉讼,获取较正常打工的几十甚至几百倍的赔付金额。

  面对这一棘手问题,如何维护劳资和谐关系、保障辖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吴江法院近期召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新闻发布会,特别针对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与此同时,该院实施“加大四个力度”,一是加大了司法与小企业联系的力度,帮助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二是加大了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委等各部门建立共建关系的力度,深化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新类型、群体性案件的沟通,建立预警机制;三是加大了对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力度,将不良诉讼者名单及时通报劳动部门,并严格审查公民代理案件的资格,发现问题及时取消其代理资格;四是加大了进入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避免少数人以不良诉讼获取较正常打工的几十甚至几百倍的赔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