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李某谎称自己有木材出售,并以发运木材需付铁路运输费等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9000元,孙某人民币18000元,合计人民币57000元。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1996年初,李某多次写信给邳州市一镇张某,谎称自己有大量木材可以出售,并让张某联系他人前来购买。张某遂联系新沂市一镇村民高某,高某又先后联系其朋友许某、孙某。199636,根据张某与李某事先商定的情况,许某、张某、高某三人签订合伙做木材生意的协议。协议约定,张某负责木材发运一切事项,木材运到新沂市售完后再付货款,许某先负责运输费用约40000元。同年4月份至5月份,为购买木材,张某、高某、许某、孙某先后抵达李某的住处,李某分别带张某、高某、许某、孙某等人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的储木场,并对张某、高某、许某、孙某等人谎称储木场内一些木材系其所有。后李某以发运木材需付铁路运输费用的名义,分别索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9000元、孙某人民币18000元,合计人民币57000元。嗣后,李某并没依其承诺给许某、孙某联系铁路运输和发运木材,而是将收取的“运输费用”57000元占为已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已有木材可以出售的事实,以交铁路运输费用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