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作者:李怀宝 发布时间:2007-01-04 浏览次数:2983
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助于排除各种干扰,改善执法环境,维护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法院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上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一、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目前,各级地方党委对包括法院工作在内的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其下设的政法委员会来进行的。政法委的书记一般由地方党委的一名副书记或常委兼任,另还配一名专职副书记,成员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的主要领导组成。
近年来,我县政法委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自身的主要职责、任务、作用,加强和改善了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为溧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法院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统一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指导法院各项工作;二是组织、推动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各部门抓好维护社会稳定,督促落实维护稳定的领导责任制,指导、协调处理全县性重大治安问题;三是检查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严肃执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四是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和协调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五是了解、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面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督促落实综合治理的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组织、协调各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各部门参与综合治理,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六是组织、指导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七是研究加强包括法院队伍在内的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县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法院领导干部,从严治警,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院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取得的经验
党在领导法院工作的实践中,还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主要有:
第一,法院工作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历史和宪法告诉我们,审判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新局面。
第二,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方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的最好途径。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也不例外。只有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法院独立司法的并行不悖、协调发展。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院办理具体案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
第四,要坚持党的执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相结合。党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具有关键作用的监督形式,是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法院依法独立司法的基础上实施监督。重点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各个诉讼环节是否严格执法以及在司法活动中有无违法违纪现象,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
二、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认识领域有两种极端倾向同时存在。一种是过分强调党的权威和法院对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权威的服从。另一种倾向是过分强调法院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地方党委对某些个案作出指示。这种关于案件处理的指示不论是否具体明确,都会对法院构成相当大的约束力。
三、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建议
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的关系,总的来说,并不是一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矛盾对立关系,二者可以互相兼容于国家司法权的实现过程中。然而,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尤其是司法独立之间出现的或多或少的冲突,说明二者的和谐关系并不是自然形成的。司法需要独立,需要唯法律是从,而党的领导权毕竟也是一种现实的权力,是一种以法院和审判活动为作用对象的权力。法院工作特别是司法独立方面走向极端可能导致排斥党的领导,而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走远一步,也可能破坏司法的独立。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我们需要对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并从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与效率的高度探索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一)党委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党委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这同时也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切实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在宏观上加强,在微观上适度放开,要相信和领先人民法院的党组,充分发挥法院党组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贯彻委决策的核心保证作用,通过法院党组实现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在对法院工作的具体领导上,要把组织、职务、个人三种行为严格区分开来,防止个人代表组织、政府代替党委越权行事和领导权的滥用。法院党组也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把党委的正确决策贯彻落实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制度。把法院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部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定期听取法院工作专题汇报、研究法院工作形成制度,帮助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法院党组通报。要注意听取法院党组从法律和司法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党组请示的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在党委分管政法工作副职的配备上,要由熟悉法律、有政法工作经历的同志担任,并不得在政府兼职,以维护国家“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严格和规范党委政法委的权限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政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不能把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等同于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不干扰、包办、代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然,人民法院也不能以独立审判为由,脱离党的领导。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关系到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遇到困难和阻力时,要主动取得党委在政策和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
(四)重视和加强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有必要对法院党组上管一级,由上级党委直接领导,上级法院党组协管。中层领导干部由上级法院党组主管,同级党委协管。要充分发挥好法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选准配强法院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不能把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而且要高于公务员。要按照中央文件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法官的职级待遇,做好法院干部的培养、提拔、考核和奖惩工作。帮助法院决人员进口不严、出口不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