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二字放心中-江苏省徐州中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纪实
作者:梁艳华 杨梅花 发布时间:2007-01-05 浏览次数:3831
国家赔偿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关乎官民和谐、关乎人权保障、关乎司法公正,江苏省徐州中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坚持把“为民”放在首位,从立案、审理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以方便请求人为原则,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之中。通过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社会各界的赞誉,树立了司法机关的法治形象。今年12月26日,徐州中院被江苏省高院评为国家赔偿工作先进集体。
创新机制 做到思想上亲民
国家赔偿是缓解官民矛盾的“减压阀”,通过国家赔偿途径能使官民矛盾缓解和消除,密切国家与人民的鱼水关系。几年来,徐州中院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化解国家赔偿争议的方法与工作机制。2002年,该院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引入听证程序,确保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公开、公正、及时,提高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2004年,徐州中院在全国范围内创新举措,本着“慎重审理,注重协调”的审判理念,通过调解解决了一些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矛盾激化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6年以来,该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在完善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又实行了合议制听证制度,分管院长担任审判长亲自参与了多起重大复杂案件的合议庭听证审理工作,有效化解了一部分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矛盾激化的国家赔偿案件。
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徐州中院受理后,认为属于新类型案件,在确认和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议,于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分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持了听证。双方在听证过程中,充分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且对照国家赔偿法、有关司法解释及可参照的最高院判例,对案件的确认和国家赔偿审查程序达成了共识。为了更好地解决此案,合议庭人员数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过双方反复的协商,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达成了和解解决的意见,赔偿请求人为此自愿申请撤回国家赔偿请求。
完善制度 力求措施上便民
由于国家赔偿程序复杂、法律规定原则,普遍存在受害人不会告状的问题,或者不知道向谁提出,或者动辄提出数百万的请求,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徐州中院建立和完善了包括赔偿请求告知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释明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诉讼指导。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办及时做出释明或书面答复。多年来,全市两级法院没有发生一件国家赔偿案件符合条件而不能进入国家审判程序的现象,使赔偿请求人的权益得到了及时的程序上的保障。该院同时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各项审理工作安排尽可能考虑方便请求人,降低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成本。对于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无论是组织听证、调查还是送达法律文书等各项工作,都尽量安排在赔偿请求人所在地进行。
荣某请求国家赔偿一案,案件事实复杂,刑事案件持续八年才得以了结,赔偿请求人不断上访。在请求国家赔偿的时候,因案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该院经过对赔偿请求人进行法律释明,并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告知其国家赔偿程序无法解决其赔偿请求,同时协调相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善后处理。对此结果,赔偿请求人最终表示理解和服从,特别是对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所作的法律释明工作表示感激。法院的努力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请求,但让双方都能释然,重新正确、理智的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十几年的艰难诉讼,最后得以了结。
强化质量 确保效果上护民
该院对于所办理的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都能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严把法律适用关,力争达到“零积案”“零瑕疵”的要求。十多年来,该院所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无一件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发生赔偿请求人信访和投诉的现象,受到上级法院的好评,也得到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信任和理解。在洪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听证过程中,合议庭发现由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一家没有及时在赔偿决定书上盖章,使决定书送达时间出现了跨年度的现象,导致该案的赔偿标准法律适用问题成了争议的焦点。赔偿委员对此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并将该案向省高院进行了汇报。最后,该院决定,从保护赔偿请求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赔偿标准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今年5月份,徐州中院组织了全市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培训班,全市11家基层法院分管院长和赔偿小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多年来,该院赔偿办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建立了国家赔偿工作联系机制,并和有关机关联合进行有关国家赔偿问题的讲座,及时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落实赔偿费用。由此,该院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履行率达到了百分之百,没有出现因国家赔偿的履行而产生的执行问题,主动履行已经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