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

2003年10月6日先生在某行连云支行下属网点申办了借记卡。2005年10月1日13时30分左右,先生来到该网点一侧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在身边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取款,取款中发现卡无法取回,先生随即来到网点柜台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自己的卡被自动取款机吞进。经银行工作人员查看未发现自动取款机吞卡,并告知了先生,此时吴先生亦发现自动取款机已恢复正常,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口头申请挂失,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先生提供卡号,他即把自己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递交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凭先生提供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上的卡号打开帐号,告知其帐面显示尚余14000余元(先生银行卡上的余额原来有18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先生挂失要身份证,原告讲未带,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拨打电话95599挂失,先生用自己电话未拨通,而后银行工作人员用电话亦未拨通。因银行工作人员坚持挂失要有身份证,先生只得立即回去取身份证,等再次来到柜台办理书面挂失时,被告知银行卡帐面尚余150.53元。自先生当日13时30分左右到自动柜员机取款到办理完书面挂失止,先生借记卡上共被取走人民币18000元,其中分5次,每次1000元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从柜台1次取走13000元。

受害人先生以银行方面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银行卡上的钱款被他人盗走18000为由,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说法]

工作人员的处理过程是金穗借记卡的办理过程,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卡被吞了的话,根据规定,应当凭原告的身份证到第二天取卡,挂失也需要身份证。

[法院判决]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银行受理先生的借记卡业务,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先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借记卡和密码。2005年10月1日先生的不慎造成借记卡和密码被窃,致口头挂失前的4000元被支取,该损失应由吴先生自行承担。 

在发现借记卡和密码被窃,帐户内资金流失,情急之下,电话挂失又无法实现目的,为避免损失扩大,先生求助银行给予帮助和保护,银行知情后,在先生依约提供卡号和密码,又不损害该帐户内备用金安全的前提下,银行并没有尽其所能,积极有效采取措施给予用户帮助,而是一味强调要提供身份证明,造成延误挂失,最终使吴先生帐户备用金又损失14000元。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和救济持卡人权益的责任,对此应承担责任。据此,连云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先生损失14000元。

[法官提醒]

先生银行卡被吞事件,仔细分析取款过程,先生取款时旁边有人,就很有可能已被他人窥探密码。广大市民在取款时,一是要注意不让陌生人接近,防止密码被窃取。二是一旦出现银行卡被吞的情况,要立即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要离开自动取款机,防止案犯乘机盗走银行卡;银行方面也应加强对自动取款机的监控,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便利条件。先生银行卡是被窃取应当是毫无疑问的,或许案犯正时抓住银行“挂失要带身份证或必须要等到第二天”规定这一“有利条件”才得逞的。因此银行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为用户提供越来越完善的人性化服务,避免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