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民二庭通过对该庭2006年审结的548件民商案件调研分析发现,近年来民商案件审判适用普通程序较多、案件趋向疑难复杂、审理周期较长并呈现三难两多的特点。

1、送达难。1、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杳无音信。2、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藐视法律,避而不见。3、有的是由于当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详,或者当事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4、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不配合。5、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受送达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处偏远,客观上造成送达难等。占全庭收案较大比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起案件往往有五六个当事人,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通常有三、四十份。最多一个案件当事人多达17人。

2、调解难。损害赔偿纠纷、相邻纠纷等案件往往诉前均经过公安机关或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组织的调解,一般矛盾解决不了才会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受理后进行庭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难度很大。股东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保险合同等案件往往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绝大多数案件需要法官裁决。上述案件调解难度大,影响了法官助手调解的积极性,也给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压力。

3、判决难。2005年至今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一年内三级法院共下发了六个规范性文件。2006321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发布后,镇江中院又出台了研讨会综述,规定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三项五种处理方式,即五类特殊情形。审理该类案件须处理好人损关系、保险关系及垫付款关系等三类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侵权法、保险法、合同法、继承法、物权法,甚至行政法等等。部分保险公司因与省高院观点相左,明确提出每件案件均要法院判决,均要上诉,这样加大了承办法官的审理难度并增加了工作量。股东权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等案件,以往类似案例少,法律规定不具体,适用法律难度大,承办法官审理一案往往要研究大量法律法规。

案件审理出现“三难”随之而来的是“两多”。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升多。与去年相比,今年该类案件审结258件,上升58%,占民二庭全部结案的47.08%。该类案件往往需要进行评估、鉴定,粗略统计多达百件,占40%强,必然带来增加承办法官和助理的工作量及案件审理周期加长。

2、判决案件上诉多。全年审结548件,判决结案282件,占51.46%,上诉68件,占判决结案的24.11%。分析原因系民二庭审理的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影响面较大。承办法官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必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解释法律法规,劝导当事人,作好服判息讼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