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民诉法中,对执行人员应否回避、如何回避、由谁批准回避、何时回避等问题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出现执行人员应回避的情形时就无法解决,致使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情况。日前,为改变以往一贯的由执行局长分案给执行人员完成送达、调查等具体的执行工作,对回避事项没有规定的做法,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推出执行人员回避制度,规定:一是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案件承办人名单;二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就必须书面或口头告示双方当事人的回避权利,并对双方当事人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在笔录中予以记载;三是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与本案的当事人、执行代理人有密切关系;与案件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与第三人有密切关系或有利害关系;四是一般执行人员的回避由执行局长批准,局长副局长的回避由分管院长批准。

该制度的实行,有效防止了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保证了执行人员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法院的公正形象,提高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意识,激发了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