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矛盾对抗的法律形态,司法调解则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深谙此意。

  为及时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广陵法院实行了审判管理上的“三个转变”,健全了调解工作的“三项机制”,创新了“四个转化”的调解方法,今年1至8月,该院民商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22%,同比上升21.26%。

  设计:

  审判管理的“三个转变”

  审判管理对法官的办案起着引导作用,广陵法院通过对调解工作的考核,对调解工作进行规划引导,着力在审判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

  转变之一,变平面化管理为立体化管理。广陵法院以开展“调解能手大竞赛”活动为载体,推开“四项活动”:在法院专网设立竞赛榜,由各庭室推荐参赛选手,动态跟踪选手调解结案情况;召开经验交流会,由参赛选手总结交流调解经验,互帮互学;调撤案件评查回访,查调解案件质量,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司法调解实践经验并推广。

  通过“四项活动”,改变了过去调解只看指标、仅有结果的状况,使调解竞赛动态化、调解管理规范化、调解经验理论化、调解成果效益化,有效发挥立体化审判管理的效益。

  转变之二,变段落式调解为全流程调解。以往调解主要适用于庭审阶段,这种“段落式”的调解不利于调解成功。

  为此,广陵法院推行案件全流程调解,把调解环节前移,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审判人员一接手案件就了解当事人分歧焦点、掌握诉讼心理期望,做初步协调工作。

  庭审中强化调解,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判决前进一步释明法律,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对一些确无调解可能的,判后继续做协调和法律释明工作,有效消除了当事人上访、闹访的可能。

  该院新城法庭充分运用诉前调解机制,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刑民事赔偿纠纷。该案系一起大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虽然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承办法官在诉前阶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竭力化解双方矛盾,消除隔阂。在法官多次努力下,双方重归于好。

  转变之三,变单项型选手为全能型选手。抓法官调解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保证调解成功的基础。该院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能力训练,将法官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灵活高效的调解技能相结合,变单项型选手为全能型选手。

  通过落实“四会”工作要求,让他们会做思想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会做宣传工作、会做协调工作。通过一批老审判员的言传身教,带动年轻法官迅速提高;通过培植调解典型,调动法官调解积极性。今年该院一起民事调解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调解案件。

  铺轨:

  拓宽调解渠道的“三项机制”

  诉讼调解的优势在于其有强有力的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为此,广陵法院健全了调解工作“三项机制”,有效拓展诉讼调解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诉讼调解功能。

  建立社会联动调解机制。该院先后与工商局、物价局、妇联、苏北医院等单位联合出台11个诉调对接文件,设立11个诉调对接工作站,参与培训调解人员300余人次。

  建立全员参与调解机制。对群体性纠纷、涉及民生的重点案件,主动汇报并邀请院领导参与调解,从而在院内形成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调解机制。

  今年以来,院领导参与调解结案率达30%以上。对上级领导关注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领导、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协调,化解矛盾;对疑难复杂案件、判决确有难度的案件,则邀请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员参与协调,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建立调后释疑回访机制。为了确保案件调解质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该院在调解结案后坚持法律释明,对调解结案但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审判人员主动电话督促、上门督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督促,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对案件特殊情况的分析研究,开展重大群体案件调后回访工作,变当事人上访为法官下访。

  提速:

  创新调解方法的“四个转化”

  调解工作是一门审判艺术,法官不只是考虑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更要从大局入手,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为此,广陵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转化之一,把“死理论”转化为“活方法”。充分利用民商法官理论功底深厚、法律适用准确的特点,让法官充分进行法律释明,使法律理论成为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展示同类判例的“活方法”,督促当事人正确面对诉讼风险,主动接受调解。

  原告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合作开发滨江锦园商品房项目。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双重影响,双方于2012年2月因资金投入发生矛盾并诉至法院。

  该院李典法庭受理此案后,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并对双方解约的风险进行预评估。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通过法院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转化之二,把“冷处理”转化为“热服务”。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具有争议标的小、矛盾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当事人进行“冷处理”,不组织双方正面接触,而是个别上门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交心,听苦情、摸实情、叙友情,在增进双方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帮助企业制定聘用人员的法律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为企业热心服务,说服其接受调解化解矛盾。

  转化之三,把“阵地战”转化为“游击战”。针对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人数多的特点,在审理时注重抓住主要矛盾,把工作重点放在诉讼代表人和诉讼核心人员身上,变做多数人工作为做少数人工作,一方面了解他们的心理预期,拟定初步调解方案;另一方面法律释明到位,打破他们法外获利的侥幸心理,引导他们协调解决纠纷。

  转化之四,把“说情人”转化为“解铃人”。充分利用我们国家“人情社会”的特色,将一些当事人信任并委托向法官“打招呼”的说情人员作为做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主动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做委托者的思想工作,从而为案件成功调结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