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陆女士花了7万元买了小区的一个地下车位,但是最近陆女士却想不通了:7万元买的究竟是地下车位的产权还是使用权?为了给自己一个说法,陆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退回买车位费用7万元,并且赔偿7万元。2007年1月10日,沧浪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这是苏州市首起业主告开发商要求退地下车位案。
2005年6月8日,陆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同年11月9日,陆女士又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补充合同,购买了小区的地下汽车位(施工编号为:25幢081),价格为7万元。购房补充合同第一条对付款方式、合同效力等作了详细约定。购房补充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房管部门有关规定,地下汽车位为该商品房的辅助设施,为使用权转让,使用年限为2002年11月15日至2072年11月14日。本车位不予办理产权证,以本合同为凭证。”
当时陆女士也没有多想,但是最近她却想不通了:我花了7万元究竟买的是地下车位的产权还是租赁权?如果买的是产权,我却没有产权证;如果买的是使用权,那么使用有效期只有20年而不是合同约定的70年。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以,陆女士认为,她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合同名为车位买卖合同,实为车位租赁合同,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另外,陆女士认为:在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体现开发商对车位具有预售的权利。为了讨一个说法,陆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退回买车位费用7万元,并且赔偿7万元。
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目前一直没有明确法规来解释。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在苏州,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位的现象很多,还有不少市民正在犹豫要不要购买地下车位。这个案子将给苏州已经买了或者即将买地下车位的业主一点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