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0,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张昌号被判赔偿原告李崇损失182590.13元。

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司机。2006720,原、被告和随车押运员陈仓送货到杭州,在返回新沂途中,原告和押运员在南京吃饭时喝了约1斤白酒,后车由被告驾驶继续返程,行驶至洪泽县境内时,原告下车站在路边护栏上解小便时跌到路边沟中受伤。后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有两处构成伤残,分别为3级和10级。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04316.88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受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有故意的情形下,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系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应有的注意,从而导致损害发生,原告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18259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