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当企业被整体转让给他人并顺利领取股本金后,董事们却将股本金扣留不发给其他股东,15名股东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将三名董事告上法庭。110,被告柳某等三董事被判十日内归还许某等十五位股东股本金48000元。

启东市电工总厂原系启东市汇龙镇镇办集体企业,1996年进行改制,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许某等22人投股11.1万元,每股3000元,共37股,其中许某投2股,其余14名股东均为1股,柳某等三人系董事,柳某为法定代表人。20021026,柳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与黄某签订了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转让金额为140万元,后黄某将140万元汇至汇龙镇改制专用帐户。200333,柳某等三董事从汇龙镇政府改制专用帐户领取股本金11.1万元,但事后未将该款发放给其他股东。后十五位股东向三董事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柳某等三人领取电工总厂的全部股本金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柳某等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该股本金系全体股东所投入,应发放给全体股东,现十五位股东主张自己应得的股本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