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与他人同居对儿子未尽扶养义务后被同居人抛弃并要求回家居住的母亲被儿子拒之门外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许这位母亲回家居住。

原告李彩侠系被告徐成龙之母。原告于丈夫病故后便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与本村村民徐浩一直关系暧昧,又因身体多病,疏于照顾被告,致使被告生活陷入困境并被迫辍学外出打工。20038月,原告以治病为由公开与徐浩一起同居生活.。不久,原告被同居人徐浩抛弃便要求回家居住生活。被告认为其母既已离家出走并与人同居,就不应该再回家,并多次强行将其拖出门外。原告因此服毒自杀,经及时抢救脱离危险。20061220,原告以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权为由向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居住问题发生的纠纷应为财产权属纠纷。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与其子等法定继承人对其家中的房屋等财产享有共同的财产所有权和居住的权利。被告不让原告回家居住生活,侵犯了原告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原告要求回家居住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所居住的一间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