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江苏省海安县农民陈富荣做梦也想不到的是,他在工地上倒一下车子竟然惹出犯罪性事故。元月10日,海安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经法院调解,其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11万元的协议。

2006921745分左右,被告人陈富荣超载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河南SB2720号变型拖拉机,在海安县南莫镇青墩村2组与4组交界的填河工地上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能确认安全,将站在其车后侧的被害人严某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富荣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富荣主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公安人员到达后,陈荣富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严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富荣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11万元的协议。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富荣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的施工工地上,驾驶变型拖拉机过失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富荣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公安人员到达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富荣超载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富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部分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争议之点在于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这些罪名的成立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成立。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从一般意义上说,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本案的行为发生在施工工地上,并未发生于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范围内,故依法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人们,与机动车有关的犯罪往往都是一念之间发生的,你必须绷紧安全这根弦,否则意想不到的灾难随时可能扯上你。本案被告人陈富荣既被判刑,又要赔偿巨款的教训,值得每一个驾车人汲取。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