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突然猝死 医院举证不能被判赔
作者:邵海林 李念鑫 发布时间:2007-01-12 浏览次数:2268
本网徐州讯:精神病患者闫某住院接受治疗时突然猝死,其5名亲属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责任,为索赔将医院告上法庭。元月1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36932元、丧葬费104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计49910.5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4日,闫某因患精神分裂入住医院,由医院全程护理。
法院认为,因医疗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后,医院虽履行要求尸检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闫某死因仍确定不明,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