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宋楼法庭注重发挥村干部调解作用
作者:邵海林 徐敦学 发布时间:2007-01-12 浏览次数:1870
本网徐州讯:元旦前,该庭受理了孙楼镇斗虎营村刘某、柳某诉李某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件,案件受理后,当法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个村居住时,马上与当事人所属村村委会干部取得联系,由村委会主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应诉调解,并邀请书记、村主任到庭协助调解工作,在法官和村干部双方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了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宋楼法庭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村干部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是基于村干部对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较为清楚,可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胡搅蛮缠,同时可避免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深化,村干部与当事人朝夕相处,当事人的一举一动,尽在他们的掌控之中,发现不稳定苗头,可及时制止。
在案件调解工作中,采取与农村特点相适应的邀请村干部、村子里德高望重的老年人参与调解,增强了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