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洋收割机买出大麻烦
作者:晏祥龙 发布时间:2007-01-15 浏览次数:2144
本网宿迁讯:江苏省泗洪县农民李大海,满心希望买个外国产大收割机,一来解决自家麦、稻收割问题,二来还能帮别人收割苦些辛苦钱。殊不知,不仅洋收割机不能适应本地田块需求,而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用不久就为此打起了退机索款官司。好在人民法院秉公判决,李大海总算要回了购机款。但个中教训却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借鉴。
满怀希望购洋机
鉴定结论使醒悟
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及双方的选择,依法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对涉案的收割机的质量进行鉴定。
(1)该国际EC600型收割机配有集粮箱(1400立升)和卸粮管,仅适用于在大田块进行收获作业,只有在接粮车跟随的情况下才可达到样本标明的作业效率,否则依靠收割机本身在粮箱满仓(正常收割10-12分钟满仓)后就要停机卸粮,作业效率将大幅度下降(一般下降率为30%以上),不适合在我国的大部分稻、麦产地区使用,更不适合于一般农机专业户购买用于跨区作业使用。为此原告进行改装,此结构改造不涉及其他机械传动机构,也不会增加工作负荷,所以与该收割机其他部分产生的故障无因果关系。对于该收割机卸粮部件的结构特性,销售者在向农机专业户销售时有告知的义务。
(2)脱粒滚筒有2个弓齿从根部撕开筒壁拉出,2处开裂、3个弓齿损坏、1处弓齿脱落,应当属于非正常损坏,是收割机关键工作部件结构强度存在严重问题。
(3)因目前不具备做相关检测和试验的条件,暂不能认定该收割机的发动机、变速箱及履带存在质量问题,但履带属于易损件通常使用寿命不超过2000小时,如经常在含有尖锐的金属或石块地面上行走还会加速履带的损坏,另外发动机也有水分离器和燃油滤清器的滤芯等易损件,产品的售后服务方应确保所有易损件的供应。而凹板筛、传动皮带以及链条则属于收割机的主要易损件,以国产皮带替代使用,其使用寿命不及原装进口皮带的十分之一,会提高故障率,从而影响到收割机的正常使用。
(4)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产品的组成部分。被告没有提供中文说明书,这已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虽然在机身上有部分中文指示牌,但不结合说明书的详细说明不可能被操作者完全理解,况且有的标牌仅有韩文标识,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只能凭感觉和经验去操作和保养机器,易产生误操作而导致故障率的提高,专家组认为,其主要责任应由产品销售方负责。
(5)根据使用说明书统计,EC600型收割机主要易损件有44种(不包括发动机和行走装置的易损件),其中只有23种与KC575型收割机的主要易损件相同,售方有一定的储备,而不相同的常用易损件包括割刀组合、传动皮带、传动链、凹板筛等21种,售方仅有割刀组合一种EC600型收割机专用主要易损件的储备,且不能提供维修服务记录……无法保证EC600型收割机的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势必影响买方对产品的正常使用。
(6)……收割机属于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管理范围,……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在我国使用的适用性和可靠性,尤其在没有配件的情况下更不能在我国销售。
根据上述分析,鉴定人作出如下结论:(一)被鉴定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产品质量存在以下问题:1、收割机的卸粮部件结构特性在我国大部分稻、麦地区不适用;2、脱粒滚筒的损坏属于产品设计或制造质量问题;3、售方不能保障国际EC600型收割机易损件的供应;4、售方没有提供中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被鉴定的国际EC600型收割机不能正常使用。
李大海满怀希望购买的进口收割机却原来是个存在质量问题,且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不受推广产品,这让李大海恍然大悟。
法院判决得安慰
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
一审宣判后,神农农机公司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1)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必要的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程序,仅凭看一下,听一下,武断得出不能正常使用的结论;(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未能提请鉴定机构复验,且判决解除合同,违反了国家六部委关于退机的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重新委托江苏省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该收割机的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进行专项鉴定。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共同选择,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就该机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根据相关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效力应予以认定。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不予采纳。关于应否退机问题,被上诉人认为该机械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月上旬,宿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或文件规范农业机槭销售市场,有些地方还给予财政补贴。作为销售商,不仅要确保所售农业机械无质量问题,而且要明确告知其适用范围,教会农民如何使用,确保售后服务到位。否则,就有可能象本案被告一样,承担退货还款责任。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赔上时间和其他多方损失费。这个教训值得众多农机销售商记取。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机具时,一定要看看产品合格证、经销许可证、推广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本农机在本地是否适用,是否售后有足量易损机件保证供应。最好购买国家专业部门推广的定型产品。切不可贪大求洋、盲目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