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金坛一男子以公司名义开展个人商业业务,去职后拒绝承担余下责任。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华英杰原就职于金坛欧里美服装公司,05年1月起担任法定代表人。05年10月12日,华英杰同宜兴瑞奇卡服装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虽然加盖了金坛欧里美服装公司的公章,但实际系华英杰个人商业行为。合同签订后,华英杰向瑞奇卡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货款,余下12万元货款一直未付。2006年2月,华英杰离开欧里美公司,去职前书面承诺,宜兴瑞奇卡服装厂债务由他人承担。但是欧里美公司在垫付了瑞奇卡服装厂12万元货款后,华英杰拒绝向前者支付该笔垫付款。06年10月,欧里美公司向金坛法院起诉,要求华英杰支付垫付款,并赔偿损失。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里美公司向瑞奇卡公司代为垫付12万元货款,使得华英杰对瑞奇卡公司的债务归于消灭。华英杰实际上受有利益,理应向欧里美公司偿还该笔垫付款。遂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欧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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