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一是规范保全措施实施期限制度。执行部门在接到诉讼保全裁定书后,应在2日内向申请人了解被保财产情况、存款情况,在2日内执行(经批准的除外)。

二是规范保全担保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对保全担保方式、担保人的条件、担保金的数额及缴、退等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规范保全情况告知时限制度。对有无保全到财产或存款的实际情况,执行部门应在采取措施后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制作笔录。

四是规范保全措施审批权限制度。对采取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一律由分管院长审批。保全裁定书由案件承办庭制作、执行部门负责执行。

五是规范保全措施的备查登记制度。执行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后5日内到立案庭填写保全措施备查表并附卷。

六是规范保全材料的归档制度。执行部门在执行诉讼保全过程中,应收集所保财产或存款的相应证据,连同调查、采取措施的材料、裁定书装订成册,在2日内移交业务庭,业务庭结案时应将上述材料随案附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