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种子坑苦农民 法院秉公司法维权
作者:王建红 郑炜 发布时间:2007-01-17 浏览次数:2117
原告余某与种子公司签订合同后,种下近百亩“优质”棉种,原本期待大获丰收,谁知90%竟是劣质苗。事发后,原告找到种子公司理论,但是种子公司以原告混淆了他们的种子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将种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付各项损失十万余元。现该案已经顺利调解结案。
2006年3月,原告余某与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制种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制种管理、种子回收验收方法、种子质量标准以及付款的时间均作了约定。为履行合同,原告分别在该县六个村承包耕地后,在被告方代理人处领取了人工去雄杂交棉父本和母本种子,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06年4月初将被告提供的亲本种子播种,并依约对棉花进行管理。在棉花生长过程中,被告方亦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但同年7月1日,被告方的技术人员在对原告种植的棉花进行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原告所种植的百亩棉花中杂株率过高,达不到制种的质量要求,口头通知原告所种植的棉花不能作为棉种收购。原告认为,被告向其提供的亲本种子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将其提供的种子混杂,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3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该种子的质量是否属于劣质争执不下。经该案审判法官依法调解,案件以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