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少年庭邀请社会调查员出庭质询
作者:李阳 发布时间:2007-01-19 浏览次数:1882
为进一步了解本案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准确的适用刑罚,更好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丹阳市人民法院委托两名社会调查员到两个共同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在村、学校、家庭,通过了解相关人员及接触被告人,就其生活、生长以及家庭环境、受教育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和思想认识等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开庭审理时,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的询问。通过社会调查员对未成被告人非涉案情况客观、公正的全面调查了解,法院有针对性的寻找出对未成年被告人最切实有效的教育惩罚措施。
通过邀请社会调查员出庭质询,不仅使“社会调查员”主动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且积极配合法院对未成年人犯案的庭审过程,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走上歧路的未成年人实施公正“量刑”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