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平衡四种关系优化行政审判
作者:施旭东 陈小忠 发布时间:2007-01-22 浏览次数:1589
本网南通讯:近年来,通州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技巧,通过平衡四种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06年全年该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17件,其中通过协调方式审结的12件,协调率达70.6%,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7%。
一是平衡行使释明权与保持中立立场的关系。把握好释明的“尺度”,强化法官的中立意识,诉讼民主意识,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二是平衡判决与协调的关系。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将协调机制贯穿于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过程和庭审后宣判之前三个阶段。承办法官通过摸清矛盾起因和症结,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的心理, 找准切入口,灵活运用协调的方式,妥善处理矛盾。
三是平衡保护与监督的关系。即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上,做到应予维持的坚决依法维持,依法应予撤销、变更、确认的,坚决予以撤销变更、确认。
四是平衡案前说法与案后服务的关系。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有的放矢地教育疏导,促使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当性。特别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当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尽量敦促行政机关主动在判决前自动改变或撤销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获得原告的谅解而撤诉结案。而对原告诉求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及时向其释法和做协调工作,促使原告息诉,把矛盾化解在庭外,以实现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的目的。同时,做好延伸服务,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对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总结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