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界址不清能否构成对相邻权行使的阻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许 燕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11517
阿鹿与阿麟系亲兄弟,阿鹿家在前,阿麟家在后。1991年镇政府向阿鹿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阿鹿新建平房四间,后阿鹿实际建成二层楼房,楼房后侧东西两房均往北延伸1.2米,楼房后中侧通道北墙中间开一扇小门,打开小门即是兄弟阿麟院子。阿麟在其院西侧紧靠阿鹿楼房后搭建简易养猪棚一间,导致阿鹿西北房窗户常年无法打开,且异味较重。
因阿鹿一直在外工作,家中无人居住,阿麟将平常不用的杂物堆放在阿鹿后侧通道内。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阿鹿认为阿麟搭建的养猪棚影响其西北房间通风、采光及下水道排水,且阿麟搭建养猪棚占用其土地,遂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阿麟立即拆除依靠在其楼房西北墙搭建的养猪棚,并将放于其家中杂物搬离。
审理中,阿麟对搭建的养猪棚和将杂物摆放于阿鹿家中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辩称其建养猪棚系在其自家宅基地上,未占用阿鹿的土地,且阿鹿在建房时因楼房两侧均向北延伸,占用了自家的宅基地。
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阿鹿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阿鹿认为阿麟搭建养猪棚占用其土地,而阿麟认为阿鹿建房时占用其宅基地违法建设楼房,双方对宅基地界址的争议,系对土地的权属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阿鹿的诉讼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之规定,阿鹿要求阿麟拆除围墙的前提是阿麟搭建的养猪棚在客观上存在妨害其物权权益的行为,所以阿麟应拆除依北墙而建的养猪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本案并非宅基地界址纠纷。原告阿鹿以相邻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被告阿麟以界址不清为由进行抗辩,其目的在于使自己的行为免受司法裁判。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法庭调查。阿鹿在本案中行使的是相邻权请求权,法院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人之间是否存在相邻关系、原告的相邻权有无受到侵犯、该损害后果是否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双方之间即使存在宅基地界址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审查的范围。
2. 界址不清并不构成对行使相邻权的阻却。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的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由于权利形成的基础不同,相邻权与土地权属争议本质上并不具有天然的先后顺位关系,即土地权属关系如何确认与相邻权的行使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样,行使相邻权时亦无需等待土地权属关系的确认。本案中,阿鹿楼房已经建设多年,阿麟并未对界址提出过异议,两家之间即使存在宅基地界址不清的问题,也不能否定两家之间实际存在的相邻关系。原告阿鹿就相邻关系提起诉讼,不能以宅基地界址不清为由阻却其对相邻权的诉讼权利。
3. 原告相邻权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而言,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现场勘查,再结合养猪棚的位置、面积、环境等,阿麟家的养猪棚紧靠阿鹿楼房后墙搭建,遮挡阿鹿家房间窗户致无法打开,不仅影响阿鹿房间通风采光,而且猪棚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产生异味、噪音,该行为实际构成对阿鹿相邻权利的侵犯。故阿鹿可行使相邻权,请求阿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养猪棚。当然,如果阿麟坚持认为阿鹿与其之间存在宅基地界址不清的问题,可依法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