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乐小区的业主小李发现自家小区的业主群忽然炸了锅,一看群内信息才知道物业费涨价了。小李这一打听才知道原来因物业公司经营困难等原因,小区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调高物业费,并且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调价后的物业服务合同。多次与业委会的部分成员沟通无果后,小李一气之下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起诉到了法院,不仅要求业委会公开关于物业费调价的相关信息,还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自其设立之日起所有的筹备、设立材料,诉讼请求多达二十四个大项及一百多个小项。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业主知情权纠纷进行判决,认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布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物业服务合同。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物业费调整引纠纷

小李称:“我大学是学营养学的,也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就是因为物业费调价这事儿和小区的业委会有了矛盾,我才开始自学法律的,自学之后知道业主是有知情权的,所以我才向法院起诉的。”小李的诉讼也让小区业委会的委员们也觉得很委屈,他们称:“业委会本来就是无偿的公益服务,而且很多小区业主不主动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比如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中,部分信息我们是已经在公告栏公告过的,部分信息我们也可以在诉讼中提供给原告看,但是有些信息真的太细了,比如说要求公开业主的选票,选票涉及到业主的隐私的,我们不可能一股脑儿的都公开。”

业委会履职应守法 业主知情权应有界

业主行使业主知情权理应在正当、合理范围内,并遵循效益原则,对于小李的业主知情权诉讼中的诉讼请求,部分材料原告已掌握,无需再公示;部分诉请属于过程性材料,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部分诉请不明确,不符合诉的构成。因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布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

【法官连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因此,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既要积极行使业主自治权利、参与小区公共事务,也不能滥用权利、激化矛盾,试图用诉讼一较高下。同时,业委会履职时也应当合法合规,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涉及物业费调整、物业公司更换、维修基金使用等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更应谨慎处理、全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