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次数:14112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下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
在过去的一年,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局、持续推进最严格保护工作、突出加大惩罚力度和提高保护效能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为加快推进江苏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工作举措有: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担负推动创新发展职责使命
2020年,江苏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均大幅上升,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4869件,同比上升达22.88%,其中民事案件23965件,刑事案件834件,行政案件70件;审结20859件,同比上升达17.81%,其中民事案件20149件,刑事案件654件,行政案件56件。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从案件类型来看,涉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稳居前列。在新收的19087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纠纷7539件,占39.5%,同比上升4.75%;涉商标权纠纷7452件,占39.04%,同比上升57.18%。上述两类案件约占一审民事案件的80%。
2.从地区分布来看,案件仍然集中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南京、苏州两地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全省法院的50.59%。
3.从涉及领域来看,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名品牌案件增多。技术类案件虽主要为计算机软件和专利纠纷,但涉及生物医药、光伏、高风能发电、集成电路、光刻机、高端装备制造、物联网、大数据、新材料、建模仿真应用软件等高新技术的案件日益增多。同时,中外知名品牌如“无印良品”“supreme”“New Balance”“抖音”等,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类纠纷中不断出现。
4.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开设加盟门店等方式开拓市场,相应纠纷数量激增。2020年,新收一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440件,同比增长46.2%,连续三年保持较高增长态势。
5.刑事案件持续增多。近年来,随着刑事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0年,新收一审刑事案件数由2017年的328件上升至2020年的650件,年均增长25.6%。其中,涉商标权刑事案件超600件,同比上升13.2%;涉著作权刑事案件共41件,同比上升127.8%。
审理中,江苏法院坚持激励创新、守正创新、发展产业的价值导向,多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典型案例。2020年,共有11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等;1篇文书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12篇文书在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奖,特等奖及一等奖数居全国第一。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较好地体现了上述价值导向,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坚持激励创新的价值导向。在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专利纠纷案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判决确定我国企业使用外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最高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全球和解打下良好基础,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2020年十件技术类典型案例。在海默集团与洋湃公司专利权属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中,通过界定专利法中“本职工作”范围,有效平衡了研发人员与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关系,实现对发明人和企业创新的双向激励。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的价值导向。加大对故意侵权、恶意抢注、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创新环境。在上海邀玩公司等诉张响儿、菏泽秋生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针对被告通过伪造原告公章和国家公文等手段欺骗网络平台故意实施侵权等情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将被告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涉“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中,依法认定原告葡萄酒品牌“Penfolds”对应的中文译名“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该案被评为“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审结爱奇艺公司与飞流网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网络“刷量”行为的实质是数据虚增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惩罚和遏制“刷量”等黑灰产,净化网络环境和信息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坚持发展产业的价值导向。在苏州微影公司诉源卓公司涉“光刻机”专利权权属、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国家重点发展的“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企业,诉争专利涉及集成电路制造业中的激光直接成像技术,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妥善处理涉及创新人才流动引发的成果权属,并在二审中积极配合最高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促进其规范管理,推动集成电路数字产业健康发展。在玄霆公司诉吉乾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依法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与涉案网络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引导网络文学、手机游戏及其结合的互联网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紧紧围绕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是围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出台司法政策。南京、扬州中院分别制定促进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服务新兴科创名城建设的具体措施;苏州、泰州中院分别出台服务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发展、促进开放型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二是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开展地区协作。承办最高法院召开的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与上海、浙江、安徽高院和知识产权局签署《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会商机制等五大机制。
三是围绕助推国家核心技术攻关组织调查研究。江苏高院联合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展涉外技术类案件调研,并形成《关于涉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卡脖子”技术的报告》,报送省委,该报告获吴政隆省长等批示肯定。省法院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纪要》,就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提出15项措施。
四是围绕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创新举措。参与制定并认真贯彻省法院《为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快审快结涉疫情刑事案件11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3M”口罩等犯罪行为。与省文化厅共同就KTV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助力行业恢复经营。无锡中院制定《<服务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发展>法律知识问题解答42问》,积极回应科技创新企业的司法需求。
五是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为平台,向社会征集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78篇,《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以《江苏法院让非物质文化焕发时代活力》为题刊发专题报道。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对《人民日报》刊载的《江苏苏州法院——严格司法保护、激发创新动力》一文作出批示,充分肯定苏州法院通过裁判促进苏绣等传统产业创新性发展的工作经验。
三、持续推进最严格保护工作,不断加大司法惩罚力度
一是继续强化最严格保护理念。召开江苏法院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总结最严格保护理念的落实情况,就完善临时救济措施、损害赔偿、刑事惩罚等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省法院知识产权庭等5家单位以及4名法官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19年查处侵权盗版重大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
二是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建立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一案一报机制,规范和明确适用标准。2020年,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案件50余件,最高判赔4000万元。在涉“新百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省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新百伦公司1000万元高额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是不断加大判赔额的支持力度。2020年判决赔偿数额在50-100万元的有64件,100-300万元的59件,300-500万元的18件,500-1000万元7件,1000万元以上9件。其中,判决赔偿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较2019年增加12件。在联慧公司诉上海环境研究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省法院在当时专利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情形下,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专利权行为,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限额100万元确定赔偿额,并全额支持权利人12万余元律师费请求。
四是充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食品、药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的主犯慎用缓刑并适用从业禁止令,泰州中院在11件刑事案件中对18名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令。加强罚金刑适用,淮安中院对87名被告人共判处罚金8085万余元。扬州法院审结公安部等挂牌督办的“2·15”影院“幽灵机”盗录《流浪地球》等数百部春节档电影的特大盗版集团案,严厉打击了分工负责、链条式、专业性、产业化制售盗版电影犯罪行为,就高判处四名主犯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00万余元,央视新闻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该案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审结的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挂牌督办、“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的特大制作、销售盗版图书案,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评为“2020年度十大版权热点案件”。宣判后,相关词条迅速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阅读量达1.4亿人次。
四、不断完善保护机制,有效提升司法保护效能
一是强化司法能力提升。修订完成《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在最高法院开展的第二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江苏法院获奖总数位列第一。
二是完善便捷高效的诉讼机制。创新裁判方式方法,通过示范判决、中间判决、速调速裁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积极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探索开展要素式审判和文书制作,二审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结的占57.98%,平均审理周期65.23天,缩短17.17天。同时,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推行在线审判。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立案3567件、网上开庭1091件、电子送达11569次。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利用信息化手段,三维展示证据。成立法律文书集中送达中心,构建集约化、一体化送达平台,电子送达占比近70%,送达成功率超过85%。
三是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续聘前期招录的5名技术调查官基础上,增招1名技术调查官,该院技术调查官使用机制获“江苏省法治建设创新奖”一等奖。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一官二员”新机制,技术调查官同时担任“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与中国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合作,充实专家智库,并与无锡、常州、南通中院共享专家资源。技术调查官“苏州模式”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交流。
四是优化中基层法院管辖布局。2020年,新增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4家基层法院,今年又新增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等5家基层法院管辖非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目前全省共有43家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数量位列全国第一。同时,向最高法院申请调整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进一步优化技术类案件管辖机制,明确省法院提级管辖一审技术类案件标准。
五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仲裁委、行业协会、有关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络、建立机制,推动全省法院将涉卡拉OK、医药、图片及部分商业维权类案件交由江苏版权调解中心、娱乐业协会及其他组织调解。2020年江苏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701件。泰州中院充分发挥“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模范法官”王小莉的典型示范作用,联合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建立“王小莉工作室”。徐州中院联合市仲裁委,宿迁、徐州、盐城、镇江中院等联合市场监管局制定意见,开展诉源治理。
五、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扩大司法保护社会影响力
一是认真接受人大审议。完成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各项工作,经测评,落实审议反馈意见的报告获100%满意度。二是强化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与能力。省法院与省工商联、知识产权局、商务厅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常态联系机制,通过其平台向企业发送典型案例、规范性意见等36篇。开展常态化走访高新科技企业活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构建“苏知倾听热线”法企对接平台,泰州中院联合市台办开展“法律服务台企行”专项行动等,回应企业需求。三是适度延伸职能推动行业发展。省法院与省版权局共同推动吴江丝绸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无锡中院针对惠山泥人、宜兴陶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等问题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四是讲好知识产权保护故事。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讲好精彩故事,引导公众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受知识产权局、行业协会、律师协会邀请,省法院组织法官对行政执法机关、知识产权代理人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和典型案例宣讲28期。继续维护并运营好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知产视野”,及时向社会传递司法保护最新资讯和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发布、借助微抖音、Vlog等新媒体平台,集中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邀请代表委员点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连续十二年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同步发布蓝皮书及年度报告英文版。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江苏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讲话精神,自觉站在“两个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自觉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谋划思考,持续全面推进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本次发布案例的主要情况
本次共发布江苏法院2020年审结的10件典型案例(民事8件,刑事2件),以及近两年审结的5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10件案例主要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著作权案例。案例1:玄霆公司诉吉乾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涉及将他人文字作品改编成游戏作品的侵权认定,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案例。案例2: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专利不侵权案,系中国法院首例判决确认使用外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10大技术类案件,在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案例3:联慧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等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根据侵权情节,考虑惩罚性因素,按法定赔偿最高限额100万元确定赔偿额。案例4:涉洋湃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涉及职务发明认定,通过判决有效平衡研发人员与企业间利益,激励发明人的创新热情。
商标权案例。案例5:涉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案,系我省首例司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案,制止被告恶意抢注与使用行为,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50件典型案例。案例6:涉“新百伦”商标侵权案,法院在审理中对拒不履行临时禁令的侵权人处以法定最高限额100万元的罚款,同时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1000万元赔偿额。
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7:上海邀玩公司与张响儿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针对被告采取伪造国家公文等方式欺骗网络平台通过审核,并使用原告知名商业标识等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300万元赔偿额,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社会效果较好。案例8:爱奇艺公司网络视频流量被“刷量”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当前重点打击的“刷量”黑灰产网络服务行为,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刑事案例。两件案例均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50件典型案例。案例9:马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系国家部委重点督办案件,通过判决严厉打击影院“幽灵机”盗录《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热播电影的违法犯罪行为,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十件大事”。案例10:销售假冒3M口罩的涉疫情犯罪案件,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涉案金额大,并存在单位犯罪,法院快审快结并严惩犯罪行为,社会效果好。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依照《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处以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有效遏制侵权再发生。其中涉侵害“小米”驰名商标案入选2021年最高法院公布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