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金坛一男子买卖之后背信弃义,意图拒付货款。近日,金坛法院判决要求该男子承担货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贪财之心让该男子付出了代价。
单某某系金坛城南人,2006年5月14日、18日、25日,单某某先后从同镇饲料专卖店老板邢兵处购得饲料总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三次买卖均采用赊账方式,5月26日,单某某写下一张欠款单,上写:“今欠饲料专卖店老板邢兵饲料款2万,6月30日前付清。”7月15日,邢兵上门催要货款时,单某某说手上没有钱,等一个星期后归还。一周后,邢兵再次上门索款,单某某却说:“你卖的饲料有问题,我家的猪吃后都不长肉。”并拒绝支付货款。邢兵无奈于12月向法院起诉。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兵和单某某自愿签订饲料买卖合同,邢兵交付饲料后,单某某应按双方约定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遂判决单某某一次性支付货款及利息21500元,并承担1300多元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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