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687?92,被告人安某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在建湖县城西苑小区、兴湖花园、登达花苑、管舍小区等处疯狂作案,先后撬下轿车车牌77块,平均每天2?3块,将车牌藏匿后,再向车主敲诈钱财,要求车主向其用“刘正发”假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帐号汇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现金,等车主汇入现金后,告知车主车牌藏匿的位置,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13650元。

建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某敲诈他人财物,手段恶劣,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