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经理侵占原单位财物
作者:景义波 唐平平 发布时间:2007-01-23 浏览次数:2131
本网宿迁讯: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5月份,被告人时某利用担任宿迁市顺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宿迁市顺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订购价值人民币26491.1元的汽车配件,从淮安市天天货运中心取走,并以实物入股方式与他人开办汽车维修店,将汽车配件占为已有后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犯职务侵占罪,且侵占数额较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