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元月22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杨某诉徐州市某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案宣判,判决该公司公司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该案系徐州市受理的首例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权利争斗案件,涉及200余名公司职员的切身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与市人大代表联络,通过人大代表掌握案情,安抚当事人激愤情绪,同利害关系人进行有效对话,辩法析理,化解纠纷,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有效地遏制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该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是2000年年初由一家省级事业单位改制后而设立的。公司员工200余人。改制后的公司在初期能正常运转,后因高管人员的权利争斗公司内部员工矛盾较大。2006年年初,董事长陈某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后,高管人员的权利纷争明朗化,日趋尖锐,形成了两个利益群体,互相抗衡,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两个利益群体为查阅帐目、返还公章等发生冲突,形成连环诉讼,社会影响较大。尤其是在2006年7月26日,公司董事拾某在公司董事陈某、杨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伪造杨某签字,形成董事会决议,免去陈某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选举拾某为该公司董事长。拾某持此决议书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将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变更为拾勇。此后,公司陷入混乱,矛盾升级,多次发生治安事件,公安部门曾多次出警调解仍未能妥善解决。

2006年8月9日,泉山法院受理董事杨某诉该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案件后,两个利益群体为在职工中散布各种信息,造成不明真相的职工对法院不理解。民二庭根据原告申请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时,部分不明真相的职工情绪激动予以阻挠,指责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并与案外人大打出手,扬言要集体赴京赴宁群访。民二庭庭长邓建云在了解事情原委后,为消解矛盾,增强法院审案的透明度,带领审判人员与公司200余名职工及高管人员在法庭展开了对话。邓建云庭长首先将法院受理的涉及该公司的四起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给200余名职工,然后对职工坦诚相待,请职工各抒己见,当场解答职工提出的质疑。最后邓建云又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明确诉讼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调公司高管人员要履行信托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职工利益,要求公司责任人员做好稳定工作,保证公司正常运转。

通过对话,职工增进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也了解了诉讼秩序的重要性,当场表示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此案,不再实施和参与妨碍案件审理的活动。

事后,邓建云庭长了解到被告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员工中有一名市人大代表,对公司发展的情况掌握得较为全面,且在职工中拥有较高威望。邓建云庭长主动与其联系,向其了解公司改制和引发诉讼的历史背景,与其沟通和交流,共同探讨如何解决公司当前面临的困境,并向其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取得这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经过管辖、鉴定等法定程序后,于2006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确认2006年7月26日董事拾勇在陈某、杨治未到场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并伪造杨治签字,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决议免去陈某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选举拾勇为江苏省煤矿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认为,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是其权利也是义务,董事在董事会上均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拾勇在陈某不能出席董事会,也没有通知原告杨治到场的情况下,自行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该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应认定该决议无效。因此,泉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双方保持了冷静客观的理性,均表示愿意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不再采取过激行为妨碍诉讼。